她把住院记录递给法官。
“这是医院出具的住院记录,包含入院登记、护士巡房记录、透析治疗单。记录显示,林玉珍老人当天从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,一直在医院。”
“而公证处的地址在城南,距医院四十分钟车程。公证记录显示,立遗嘱时间为当天上午十点。”
“请问,一个正在做透析的老人,如何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四十分钟车程外的公证处?”
法庭安静了。
我妈的表情有一瞬间的慌乱。
她迅速低下头,开始掏纸巾。
苏勉继续。
“第二项证据。”
“我方找到了立遗嘱人生前的邻居、证人王秀芝。”
旁听席上,一个头发花白的老太太在助理的搀扶下站了起来。
“王秀芝老人可以证明——公证日期前约十天,也就是十月初,原告陈芳曾带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前往立遗嘱人家中,要求其在文件上按手印。”
“立遗嘱人当时明确拒绝。”
“王奶奶,请您说一下当天的情况。”苏勉看向她。
王秀芝站得有些颤巍巍的。
“那天下午大概三点多,我在屋里剥毛豆。听见隔壁玉珍在喊,'我不签,我不签'。”
“我出门去看,看见一个穿西装的男的和玉珍的儿媳妇从她家出来。”
“那个儿媳妇就是她。”王秀芝伸手指向陈芳。
全场的目光都投向原告席。
陈芳的手在发抖。
“你胡说!”她突然站起来。
“我没有去过!”
法官敲了敲法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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